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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呼和浩特回民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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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呼教发〔2017〕24号)要求,在坚持规范办学、坚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小学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1.小学入学招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

  2.小学入学采取网上信息采集、以网上信息采集数据为依据进行入学安排。

  3.各片区在安排好城市正居户籍学生的基础上,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招生规模妥善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4.严格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严格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行为。

  二、 入学办法:

  (一)信息采集:

  适龄儿童的网上信息采集和注册是我区小学生入学的首要条件,凡不参加小学入学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视为在本地区没有入学需求,不安排在我区就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取消其当年入学资格。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有学习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2)在市区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且符合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招生办法及条件:

  根据“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采集的适龄儿童信息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划定入学片区,优先安排本区户籍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然后再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市区正居户籍的适龄儿童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要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要一致(以下简称“两个一致”,文件中所表述的房产是指完全房产,不包含分割房产)。

  2.因特殊情况造成不符合“两个一致”情况的适龄儿童,依照下列规定之一进行办理:

  ⑴集体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本市有固定房产的,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法定监护人本市无固定房产的按户籍地入学。

  ⑵人为挂户的适龄儿童,在其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入学。

  ⑶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⑷对出生报入并随其父母一方一同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原则要求。

  ⑸在本市无固定房产的孤儿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⑹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本等原始证明材料,并按材料所能证明的户籍地安排就近入学。无回迁协议的在其现有住房或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户口、房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房且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正式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等有效证明材料,按适龄儿童在已入住的新购房屋地址就近入学。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应提供市房管局综合档案室出具的抵押证明材料。

  ⑻居住公房未参加房改和自建住房未能办理房产证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以市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为准)的住房子女就学,经学校核实、公示无异议,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原则要求。

  非本市市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需具备“三证”

  (1)父母双方和本人原籍户口本和父母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任一即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一年以上暂住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居住情况材料:

  (1)已入住新购住房的(不含商铺、门脸),需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及正规购房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2016、2017年两年任意一次水、电、暖和有线电视等生活票据

  (2)租住房屋的,需提供规范文本的租房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规范文本的租房合同,需提供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合同生效期必须满一年以上,即在2016年9月1日前。

  几点说明:

  (1)若出现片区服务学校学位不能满足本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情况,则通过随机派位或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至指定学校就读。

  (2)同一套住房六年内只能有一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小学一到六年级就读(一个家庭多个孩子除外),中途房屋如有出售和转租,原学生应随监护人到新居住地就近入学。若学生未办转出手续,该套房屋不予办理新生就读。

  (3)对于公办教育资源不足的地方,根据学生意愿可以进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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