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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方案 首重安全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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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排水通畅、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及地质条件安全的地段。”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获悉,为推进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自治区教育厅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标准中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自治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学校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的规定中,设置学校应当依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应结合城市旧城区改建进行调整。并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标准中最大的亮点是要求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在学校规模方面明确,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城市、县镇学校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0人。牧区和偏远山区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农村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5人,班额过少的应举办复式教学班。凡符合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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