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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教育收费 严查“占坑班” 禁收择校费
2012-09-10
关注掌上高考
  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了解到,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审计厅今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中规定,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款物,还明确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意见规定

  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费用

  意见提出要规范收费行为。国务院的这一意见指出,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凡未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管理和独立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使用和价格管理。

  湖南措施

  今年起严查各类“占坑班”

  《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中规定,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款物,还明确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并应依法向捐赠方出具凭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今年起,湖南省严查“占坑班”,严禁学校以是否参加任何形式培训班,是否向培训班交费,参加培训班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类学科竞赛和特长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条件和标准。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各类培训机构上课,不得为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不得参与培训机构招生活动。

  不得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湖南还规定,学校不得以跨区域招生为名,以任何形式收取择校费。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各类考试考级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严禁学校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学校未经批准以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

  省教育厅还设立举报电话(0731—84714899),受理全省范围内比较重大的择校乱收费及其治理问题的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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