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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着力补齐学前和义务教育短板
2018-05-04
福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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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消防总队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闽教发〔2018〕7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迎接入学高峰,急需解决学位不足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人口生育和户籍政策的调整,我省城镇人口快速增长,适龄入学入园儿童迅速增加,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学位供给不足,中小学“大班额”现象突出。预计近年内我省将迎来幼儿入园和小学入学高峰,因此,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解决学位供给不足问题已迫在眉睫。

  2017年8月3日,中共福建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在福州召开,会议明确提出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切实增加教育领域的有效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9月19日,省委、省政府随即印发了《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教育补短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落细省委、省政府教育补短板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我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项目建设政策保障体系,切实以制度创新,推动项目落地,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联合了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制定了《工作意见》。

  二、思路:强化整体政策保障,协同推进项目建设

  《工作意见》聚焦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从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建设机制、拓展投入机制三个方面加强政策设计,提出了具体的创新举措,切实加快协同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缓解适龄儿童入学压力。

  三、举措:健全建设机制,加强联动落实

  (一)“四个联动”,扎实推进配建项目

  1.建立项目规划联动机制。要求各地编制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

  2.建立土地出让联动机制。对需规划配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的地块,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须明确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位置等规划条件,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时,须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明确规划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主要事项,并与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

  3.建立竣工验收联动机制。明确配建的幼儿园或中小学校要与住宅小区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配建的幼儿园或中小学校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函告市(县)教育部门。对配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未与住宅小区同步建成的或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4.建立无偿移交联动机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划所配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律按协议期限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各地政府对未按协议无偿移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该企业实施行业限制或禁入。严禁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私有化或挪作他用,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 号)颁布实施前,土地出让文件中未明确产权且已私有化或挪作他用的配建幼儿园,要求属地政府应逐步回购;对闽政〔2010〕24 号文件颁布后,按规划应配建幼儿园被私有化或挪作他用的,要求属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在两年内回收。

  (二)“两个允许”,鼓励开展改建项目

  鼓励用地紧张的县(区)在确保安全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一是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充分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资源,通过法定程序改建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应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二是对改建幼儿园达到国家、省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征得当地人民政府或规划部门同意后,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等相关手续。

  (三)“三个投入”,大力支持新建项目

  1.省级财政持续投入扶持公办幼儿园新建项目。全省每年继续筛选扶持一批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建设,并按《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5号)享受有关用地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省级财政投入支持实施城镇义务教育扩容工程建设项目。省级组织各地开展编制城镇义务教育扩容工程建设规划,在安排省级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中,将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扩容因素,统筹部分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3.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建普惠性幼儿园项目。按照“政府所有、社会投资、社会经营”的建设机制,择优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普惠性幼儿园,作为拓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补充。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上,允许保教费收费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超过2倍,并优先列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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