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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号改名 学籍档案永存
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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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就完善并落实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原“学号”改为“学籍辅号”、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规范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及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等。

  去年,教育部全面启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为利于基层学校管理并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福建省将把自2007年起实行的中小学生“学号”改为“学籍辅号”,原编列规则略作调整,由学校编列。

  通知明确要求,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同时要健全完善学籍档案,根据全国学籍系统要求和基层实际,对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转学申请表等表格的内容和样式进行完善和调整。今后学生办理转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转学申请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学。审核同时需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通知还明确,各校应于每学年新生入学后,在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档案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也必须全部纳入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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