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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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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为依法保障海淀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区教委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现就海淀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统筹管理,完善入学规则,健全治理机制,深化教育改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不断提升办学质量,确保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认真组织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坚持依法依规操作,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

  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申请入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户籍;

  2.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需提供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加强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将联合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入学资格的审核,特别是对户籍、实际居住地的审核,凡不符合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初中入学条件

  完成小学教育的适龄少年,申请在海淀区升入初中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学籍;

  2.学籍不在海淀区,但全家户籍在海淀区或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初中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三)下列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海淀区户籍对待

  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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