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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石景山区非京籍幼升小小升初入学证明材料审核标准
2016-04-26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注掌上高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持外国普通护照的适龄儿童及按照京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审核办法另行规定。

  一、审核及录取工作程序

  (一)区政府提前公示审核标准,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照审核标准提前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区教委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2016年5月9日至31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网站,登记录入基本信息。

  (三)2016年5月13日至5月31日(工作日),审核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手续。其中审核申请人须为申请入学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

  (四)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区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石景山区小学入学服务平台,按实际居住地所属学区填报入学志愿学校,不按期填报志愿的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入学资格。

  (五)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可安排入学的学位数量,采用计算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通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六)因学位不足或填报志愿的原因,未被录取的学生,家长登陆石景山区小学入学服务平台,在全区范围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内进行第二次填报志愿。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二次计算机派位,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通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七)录取结果一经产生,不得更改。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石景山区不再安排其入学。

  二、审核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证明证件材料及审核标准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并在京缴纳社保。

  在京缴纳社保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2016年5月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社保自2016年1月1日起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石景山区内租住房屋的,需一方在石景山区工作并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上显示的参保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一致。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6年1月1日前由石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2016年1月1日前由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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