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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的治理:变“堵”为“疏”才是正道
2018-10-26
人民网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

  道理的确如此。对学生来说,其接受教育的基本途径有三:一是学校教育,二是校外培训,三是家庭教育,三者的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构成完整的教育链条。

  当前,中国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社会对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的需求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如何满足新时代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单靠学校教育显然是完不成的,这就需要规范、科学的校外培训来作为补充。

  对校外培训的治理,关键是创新思路、完善体制机制,变“堵”为“疏”,充分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发挥其积极作用,形成满足不同教育需求的格局,实现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的协同发展,合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在教育方面的获得感明显增强。然而,人们对校外培训也产生了较大的意见、看法,亟需对校外培训进行有序、有效的治理。

  目前,中国校外培训的基本情况呈现出3个特征:第一,校外培训机构“大而散”,有关调查显示,全国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在100万家以上,95%以上的市场份额被数量众多的中小型机构占据,“碎片化”特征明显,增加了有效治理的难度。第二,校外培训发展“快而无序”,中小学校外培训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参加学生规模超过1.37亿人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规模大约为700万—850万,家庭在校外培训上的消费额以15%以上的增长率增长,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使得学生总体感觉课业负担重,影响了身心健康发展。第三,校外培训行业规范性不足,存在发展隐患,校外培训市场存在“机构非法办学、虚假宣传、收费混乱、卷款跑路”、“从业人员素养不高”等乱象,校外培训机构“证照齐全”的比例较低(不足20%),其培训资质、办学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监管。

  为了促进校外培训的健康发展,必须着眼长远、针对问题,构建有效、科学的治理体系。

  第一,制定校外培训的专门行政法规,明确校外培训的性质、地位、管理体制机制、权利义务关系、处罚标准等,形成部门协同、层级治理的体系,构筑校外培训治理的“顶层设计”。

  第二,制定明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运营管理标准。鉴于未成年人作为校外培训实际的消费主体,其消费试错成本过高;更由于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艺术、体育乃至劳动素养等内容也逐渐被纳入中高考招生指标,单纯以升学科目为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需要教育部门行政许可,是脱离实际的。为此,应清晰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明确前置审批的具体类别,制定师资、场地等方面的具体办学标准。

  第三,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标准,根据标准组织专业力量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组织的力量,在行业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形成自我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

  第四,发挥社会力量,建立校外培训发展的激励与处罚机制,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正规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树立模范典型,鼓励利益相关者行使监督举报权,加大对破坏校外培训行业整体环境、影响校外培训行业良性发展的非正规机构的处罚力度,逐步提高正规机构和正规教师在行业内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形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教师正规化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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