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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侯县2018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意见
2018-06-09
闽侯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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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实小、上街实验学校、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8〕20号)及《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初〔2018〕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2018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依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各乡镇小学应按行政村划片范围进行招生,甘蔗地区按划片范围安排入学。公办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小学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指导,各学区(实小)组织实施。

  2.合理控制班生额:小学一年级班生规模原则上要按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人数控制在50人之内,有条件的学校要控制在45人以内。其他年级转学也应严格控制班生人数,同一乡镇(街道)片内小学原则上不予转学。要按计划努力消除大班额,2018年秋季学期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且原有大班额比例进一步下降。

  二、招生对象

  各小学招收户籍关系在本招生划片区内以及符合政策要求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招生时间

  1.公办小学片内生及政策照顾生报名时间:8月15日至17日。

  2.随迁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报名时间:6月16日至30日(双休日除外)。

  3.民办小学报名时间:8月26日至31日。

  四、片内生入学办法

  (一)片内生的界定。

  1.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父(母)持有同一地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所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证书如无特指皆为100%产权的住宅用房)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

  2.父母双方无房,父(母)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祖辈和父辈共有房产(除祖辈、父母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其他人,父母房产份额在50%及以上),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户口在房产所在地,并作为日常居住地的。

  (二)片内生入学办法

  各乡镇小学招生由所在学区依据招生原则负责实施。公办小学的片内生具体认定、审核由招收学校负责,有争议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裁决。

  五、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一)军人子女入学办法

  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在我县就读的,由县人武部负责审核,学区(实小)复核后安排入学。需提供的材料:(1)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2)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引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1)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和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以上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2)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办法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四)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入学办法

  1.在我县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2.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学区提出申请,由各学区统筹安排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港澳台胞的适龄儿童,学校可参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港澳及外籍子女入学所需材料:父母及小孩的护照;闽侯暂住证;学生出生证或户籍证;如监护人为非直系亲属,还须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或监护人的监护公证;闽侯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五)台商子女入学办法.

  台商子女可以到片区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县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县台办审核确认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1)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2)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3)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

  甘蔗:实小昙石分校、甘蔗中心小学;

  青口:青口中心小学、青口大义小学;青口沪屿小学

  祥谦:祥谦中心小学、祥谦五虎山学校;

  尚干:尚干中心小学;

  南通:南通中心小学、将军希望小学;

  上街:上街中心小学、上街红峰小学;

  荆溪:荆溪中心小学、荆溪港头小学;

  竹岐:竹岐中心小学、竹岐高洲小学;

  白沙:白沙中心小学、白沙马坑小学;

  鸿尾:鸿尾中心小学、鸿尾超乾小学;

  山区片的各中心小学。

  (六)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小学学区就近安排入学。

  (七)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

  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农民工,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其子女入读小学由购房所在地小学学区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统筹安排。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

  2.“进城购房”限制为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店面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应于6月16日——6月30日到购房地小学学区报名登记,逾期不予办理。报名携带材料有:学生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民和农民工证明材料。

  (八)拆迁户子女入学办法

  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地学校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学区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九)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和洋里、大湖、小箬、廷坪四个山区乡随迁子女申请就读甘蔗地区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下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如2月28日及以前暂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持有辖区内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随迁子女也可以申请就读公办小学。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2018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居住地所在学区统筹安排入学。

  洋里、大湖、小箬、廷坪四个山区乡随迁子女具备“三证”(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城关地区就业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居住甘蔗地区半年以上有效的住所租赁证明或购房凭证)的即符合报名条件。

  2.优先派位条件: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

  最优先:父(母)持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10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且父(母)持有50%(含)以上份额的随迁子女。

  次优先:(1)父(母)2月28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年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2)父(母)具有申请入学所在乡(镇)户口且另一方居住证在同一地点的随迁子女;(3)父母双方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地户口,并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

  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县内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电脑派位学校:

  城关地区电脑派位学校:甘蔗地区所有公办小学。

  其他乡镇参照甘蔗地区做法,原则上有学位余额的学校都应参加电脑派位。

  4.报名程序:

  随迁子女(包括洋里、大湖、小箬、廷坪四个山区乡)电脑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指导,各学区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6月16至30日(双休日除外):进城务工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证或暂住证所在学区申请学位。各学区组织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7月1日至7月15日:各学区组织人员对申请学位的随迁子女进行资格审核,并把审核结果上报初教科审批。

  7月16日至7月18日:各报名点公示入学资格审核结果。

  8月21日:公布辖区内向随迁子女开放的小学学位余额。

  8月22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到报名点填报志愿。

  8月25日:进行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

  8月27日至8月30日:各学区对未能通过电脑派位录取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公示统筹安排结果。

  5.录取办法:随迁子女志愿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各学区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6. 学校要严格审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电脑派位资格,已派位的作无效派位处理;对于暂不符合我县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十)其他政策照顾生入学办法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所在小学学区审核后,视学位余额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2.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5号精神,在县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环卫所职工子女安排甘蔗学区,由甘蔗学区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环卫所出函,教育局审核,学区统筹)。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点“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中的政策照顾对象,原则上由各乡镇小学学区(实小)负责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六、民办小学招生

  1.民办小学一年级拟招6个班:青口育才小学拟招2个班,上街福州金桥学校拟招2个班,甘蔗英才学校拟招2个班。

  2.各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招生指标进行招生,班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3.在具备招生条件的情况下需增加班级数的民办小学,必须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班。

  七、具体要求

  1.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及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免除学杂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学校免课本费等政策家喻户晓,为小学招生创造良好氛围。各学区应到公安户籍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情况进行摸底,了解当年适龄儿童人数,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

  2.坚持阳光招生。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方便群众,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

  3.维护招生工作安定稳定。要针对往年易发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会商,制定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学区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出现问题倾向要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协商、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生及时入学。

  4.公办、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工作,小学学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安排入学。对随迁子女,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就读学校和城镇生活。对确属残疾的适龄儿童,应动员其到县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规范电子学籍管理,各学区及民办学校应及时将新生学籍导入电子学籍系统,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其它年级也不能接收寄读生。

  5.各校要依据有关规定把住招生入学门槛,不得违规招生,严禁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台商子女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照顾范围。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6.各校要重视一年级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各各学区(实验小学)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含招生简章、招生计划等),并于6月5日前报县教育局初教科备案。

  八、本《意见》由闽侯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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