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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2017-12-2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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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做出界定,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严重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主观故意性是判定欺凌还是玩笑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开展学生欺凌防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学生欺凌。《治理方案》明确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北京市教育学院教授、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雯表示,在实际学生欺凌处置当中,因认识不清而引起的后续实践不力是一个常见问题。《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的范围——发生在校园内外,对欺凌的主体——学生之间,欺凌的要素——主观上的故意,方式的多样化,危害的多样化都做了明确的界定,这个界定对于解决实际问题非常重要。“主观故意性是判定欺凌还是玩笑的一个重要因素”,李雯说。

  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治理方案》规范了处置程序,明确指出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学生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请求,可根据情况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严重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十一个部委均有明确职责

  据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绍,本次发布的《治理方案》厘清了职责分工。学生欺凌问题比较复杂,单纯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各部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十一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定期开展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

  关于《治理方案》的贯彻落实,何秀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责任落实。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加强督导检查。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开展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强调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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