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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熊孩子”尽早独立和成长
2017-03-09
人民日报
关注掌上高考

  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这个规定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孩子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发展得比较快,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客观规律,为未成年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这能够更好地与未成年人的教育经历相契合,便于学校开展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教育活动。

  将六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是给予儿童足够的信任,提供恰当的保护,旨在培养我国儿童的独立精神和自由意志。整个社会和教育者应尽早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独立意识,应重视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尊重孩子,也让孩子对自己负责。

  《人民日报》(2017年03月09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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